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2版)》的通知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各省管公立醫療機構、西部戰區總醫院、西部戰區空軍醫院: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部委《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03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四川省定價目錄(2021版)〉的通知》(川發改價格規〔2021〕23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我局梳理我省相關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文件,形成了《四川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2版)》(以下簡稱《項目匯編》),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全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根據《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建議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川醫保規〔2022〕1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我省醫療服務項目系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01年版和2007年新增修訂版)制定,各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匯編》所列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以及說明提供醫療服務,上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確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應按我省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二、嚴格醫用耗材收費管理。凡是各級分類“本類說明”、“說明”和項目“除外內容”中未明確規定可另計費用的醫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費。明確規定可另行收費的醫用耗材,按購進價實行“零差率”銷售。我省各公立醫療機構繼續執行原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關于規范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川價費〔2002〕97號)中的“手術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錄”。
三、《項目匯編》非醫保報銷目錄,各市(州)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標準按國家、省、市(州)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項目匯編》中醫療服務項目多、專業性強,我省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按程序反饋我局,以便及時進行修訂和調整。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起執行。若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六、《項目匯編》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各地不得自行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各要素進行解讀。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月5日
掃一掃 手機端瀏覽